开放中资对台湾经济安全的影响
蔡宏明
全国工业总会执行秘书
壹、前言
中央银行新任副总裁陈师孟主张分阶段适度开放中资来台投资,并按长、短期资金分别给予较高及较低的税率,期使中资来台投资化暗为明,以合法方式进来,然後再以合法方式加以规范。此一说法引发朝野立法委员不同的意见,吾人实有必要厘清开放中资来台的意义、开放中资与加入WTO的关系,与开放中资对台湾经济安全的影响。
贰、两岸政治影响经贸关系正常化
无疑地,经济全球化是当前全球经济的主要特色之一,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,自由贸易和投资所带动之有形或无形商品或服务流通,甚至於带动人的流通,使得跨越国家和区域政治界限的经济活动明显成长。虽然如此,由於资源禀赋、技术水准、政治与社会文化差距,不但不同的国家经济体系与经济安全,在全球化趋势下所受的影响不同,即使是同一国家内不同的群体,也可能受到不同的影响,进而使得各国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,仍依据其所处的政治与经济条件,积极寻求维护自身政经利益的自主性策略,以维护其国家经济安全。
就两岸关系而言,经济全球化趋势,经常被用来突显台湾现行对大陆经贸限制的不合理性。对於两岸资金流通,论者常主张,资金流动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下的必然趋势,台湾加入WTO後,必须尽一定的国际义务,尤其是必须开放服务业市场,势必带来一定资金流动,无法禁止,开放中资进入台湾本来就是贸易关系正常化的必然现象。
但事实上,由於两岸政治关系持续动荡,多数台湾民众都认为在中共当局未以具体行动对台湾表达善意,使台湾安全获得有效保障之前,不能轻率同意中资进入台湾。此一保留的态度,主要是因为两岸政治关系使得贸易关系无法正常化,使得没有人能保证中资来台是单纯的资金流动,单纯是基於市场考量。
特别是过去二、三十年来,中共已熟悉资本主义社会高度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弱点,并已能掌握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窍门,中共中央交付给港澳地区的陆资企业任务之一,即是运用长期与台湾企业发展关系,以迂回的方式进入台湾经济领域,以遂行其促进统一目标,更加深台湾人民的疑虑。
因此,目前台湾依据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」相关规定限制中资来台,只要是陆资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外国公司,得不予认许,同时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股东为大陆地区人民、法人、团体亦同,目前政府政策禁止中资企业来台设立子公司。 参、中资来台管道多样化
虽然台湾政府禁止中资企业来台,但由於台湾金融金融体系的自由开放,中资仍然可以透过多样化管道来台,其中,合法管道包括透过取得港澳公司股权後再来台设立分公司,引进资金,甚至於配合台澳、台港空运协定,虽然澳门航空中资已达五十一%,港龙航空为外籍航空公司中资达五十六%,超过中资二十%上限,更依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,经行政院「专案同意」认许,允许该公司来台设立分公司。
此外,中资仍然有许多地下管道,包括透过收购、「买壳」或取得股权、地下通汇、利用第三地控股公司收购台湾公司股权等不一而足,特别是利用英属维京群岛、百慕达、模里西斯等避税天堂第三地的控股公司汇集资金来台投资,并利用两岸地下通汇等明里或暗地里的管道进行地下金融行为,更是台湾所难以阻绝的。
对於中资透过地下管道来台,陈副总裁的主张具有使中资来台投资化暗为明并加以规范的意义。事实上,陈副总裁主张开放中资,与陈水扁总统「跨世纪中国政策白皮书」中的主张是一致的,白皮书中主张「对於来台中资的审查,应由目前『针对资本比例上限』的管制方式,改为『针对资本属性』和『针对投资项目』的管制方式,保留政府得以进行审查的弹性权限。」,限制中资介入容易形成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(例如电信、电力、铁路等基础建设)、对台湾社会容易制造广泛影响及意见取向的产业(如经营电视、广播、报纸等传播媒体)、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具有关踺领先功能的科技产业(如半导体业)、容易影响经济秩序稳定或制造波动的产业(如金融业、证券业)。同时,建立外资来台的「资本最终所有人申报制度」,由与两岸经贸、投资有关的相关机构,例如证管会、陆委会、经济部(投审会、商业司、国贸局)、中央银行,应共同建立一套可对中资来台或台资出去的申报、审查、监控和追踪的制度。除了针对特殊个案加以监控外,亦应建立定期抽查制度,避免中资以匿名、借壳、改换所有权人等方式逃避监督。
肆、加入WTO与开放中资无必然关系
对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台湾而言,是否开放中资尤其是台湾因应入会後两岸经贸情势的重要课题。
因为,台湾在入会谈判中,已提出「服务业开放水平承诺」,针对各类服务所涉共同事项,如对外人在我国投资、外人在台湾取得不动产及其权利、外人进出我国境、短期停留及就业等作出承诺,如在证券投资方面,将得投资国内股市者,由专业投资机构扩大至一般法人及自然人;每一外国投资人购买单一上市公司股份总额,由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,放宽为百分之十五;将全体外国投资人购买单一上市公司股票总额,由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,放宽为百分之三十,同时台湾也承诺於二OOO年年底前取消外人投资股市之比例限制,这些承诺将提供中资混同外资来台的空间。
同时,我国也在服务业承诺表中列出包括商业、通讯、营造及相关工程、行销、教育、环境服务、金融、观光及旅游、娱乐文化及运动,以及运输服务业等十大类、总计约一百项行业的服务业开放承诺,这些承诺除了外国服务业者的「商业据点呈现」涉及来台设立据点的投资行为外,如我国承诺开放十二项基本电信服务业,虽然限制外人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,直接加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(直接加间接持有中华电信公司股份之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),且董事长及至少二分之一董事须有我国国籍。然而,由於该项开放允许外人投资并提高外资投资比例,将使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」第七十三条与「港澳人民关系条例」第四十一条有关大陆地区人民、法人、团体或其他机构,在外国企业持股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将不受台湾法律认许之规定遭到质疑(特别是香港)。
由於台湾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,因此论者主张台湾限制中资来台,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范。
但事实上,因为WTO协定第十二条系以「任何对履行对外商务关系和WTO协定其他事项具充分主权的国家或独立关税领域」为会员国中请资格之一,两岸适用WTO协定或在该架构下进行谘商经贸交流事务,将在国际间造成「对等」关系,凸显台湾为具有充分主权的政府,使得大陆将「中」港和两岸贸易分别定位为「中国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域(香港或香港)间之贸易」的情况可知,中共亟於将其对香港具有宗主国地位的模式套用在台湾,以避免在国际间造成「对等」关系的印象,使得大陆在WTO要求台湾开放中资来台的可能性不高。
即使台湾不对大陆引用排除条款,若大陆或其他会员在WTO要求台湾开放中资来台,由於大陆对台湾的安全威胁,台湾仍然拥有依据GATT第廿一条和GATS第十四条之一国家安全例外条款,限制中资进入国内的合法基础。即使限制中资来台将影响含有中资之港商和外商利益,但只要台湾将此措施不歧视地适用於所有会员国,即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,并对台商港商和外商无差别待遇,即遵守国民待遇原则,则仍具合法基础。因此,加入WTO与是否开放中资,实无必然关系。亦即,未来台湾仍然有以「同意中资来台」作为筹码,与大陆进行平等协商,争取大陆当局以具体行动表达善意,并有效保障台湾安全的空间。
伍、开放中资对台湾经济安全的影响
在讨论开放中资对台湾经济安全的影响时,吾人也必须注意中资来台的潜力与可能流向的影响。
就中资来台的潜力而言,我们都知道大陆一向是外资净流入国,根据世界银行报告,大陆是全球第二大外资引进国、也是发展大陆家第一大外资引进国。但事实上,随着大陆经营环境转变和海外市场竞争压力增加,近年来大陆也开始进行海外投资。由於大陆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现汇投资的条件,因此其海外投资是从「境外加工贸易」开始。
同时,大陆的海外投资是有组织与计划的经济活动。根据大陆经国务院批准的「关於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」,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企业以现有技术、设备投资为主,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,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、技术、零配件、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。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,凭外贸部颁发的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》,可在资金、外汇管理、出口退税、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等方面享受鼓励政策;同时,确定了项目审批程 序和组织实施办法。其目的是鼓励企业主要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,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带料加工装配项目,扩大出口和国内产业结构调整。
为鼓励境外投资,特别是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投资,大陆除了将在金融、税收、外汇等多个方面制定鼓励政策外,也要求各地区、各部门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,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援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「走出去」。
根据统计,截至1999年底,除金融机构外,我国境外企业近6000家,中方投资额69 ·5亿美元。这些企业大多属於贸易公司,或生产型和其他非贸易型企业,投资领域也出现了多元化迹象,除制造业和贸易外,还包括资源开发、 加工装配、交通运输、医疗卫生、旅游及餐饮业等。
就大陆资金目前的海外集中於轻工业加工贸易的情况观察,由於台湾不再适於「加工贸易」,因此大陆制造业基於市场考量的中资来台的可能性不大,未来若开放中资来台最有可能的资金流向,恐怕是集中於服务业,特别是电信和网路事业。
另外,中资来台也极有可能将集中於股市,由今年第二季以来,受非经济因素影响,外资转呈净汇出,不仅造成新台币汇价趋贬,并一度贬破三十一元兑一美元价位,甚至於对台湾股市造成不小冲击的情况观察,开放中资来台後,中资资金的快速流动对金融市场的冲击,是值得重视的。
此外,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陈副总裁主张由於大陆地方政府、个体户及个人资金演变成战争工具或扰乱金融的意味较低,可考虑开放,不宜开放中共中央及国营事业来台投资。但事实上,以大陆既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是很难区分来台资金是属於中央、国有企业、地方政府、个体户或个人资金。因此,开放中资後,能否有效管理,将是国人最大的疑虑。
陆、台湾的审慎政策
平心而论,在亚洲金融风暴的惨痛经验下,各国在解除金融市场管制、容许外资进入的同时,逐渐采取保守、渐进的策略,以确保在可控制的情况下,本国金融市场运作不会招致不利的冲击。在此趋势下,政府对於中资来台自然拥有采取审慎政策的理由。
当然,为促进两岸经贸,台湾对於中资来台的开放,仍然可视两岸关系进展,援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条例第七十三条以「专案同意」,允许该公司来台设立分公司,才能掌握台湾在两岸经贸互动中的主体性。
至於,一般性的开放政策,如解除中资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%之限制,则仍须积极对中资来台建立一套申报、审查与监控制度,藉由中资管理透明化,以消除国人对於中资来台可能衍生对经济、金融、社会和其他层面产生後续影响的疑虑。